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1998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40条要求:“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人民法院司法委托拍卖基本采取的是执行法官指定拍卖企业作为受托机构进行拍卖。上述最高法试行规定中没有说明如何选择拍卖机构,所以在具体操作时,执行法官就掌握了指定拍卖企业的权力,因此可以指定这一家而不是那一家,将值钱的标的给某一家而把不值钱的给另外一家,索贿行贿受贿的腐败就由此而产生。
2004年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七条中规定:“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
由2005年1月1日施行的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最高法看出了原来指定委托方式的弊端,因此在新的司法解释中要剥夺执行法官选择拍卖企业的权力,改由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指定拍卖公司。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当事人不一定了解拍卖企业,至纯天珠,同时他们也不希望得罪执行法官,因此,这一交给当事人的权力经常被执行法官越俎代庖,经过一番运作最后还是法官说了算!
从 2005年起,北京、上海等地高院开始采取电脑随机确定拍卖机构的方式,才真正把这一权力从执行法官手里拿走。最高法2009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中取消了当事人指定拍卖机构的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此时,虽然委托项目采取了随机确定,但拍卖机构仍由法院来决定。人民法院因此又可以利用“入围选择权”来指定拍卖企业,小权失去了,大权依旧在!几年间,各地仍不断出现了一些对执行法官受贿腐败案件的处置。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又有了新的解决办法,文玩,其第二条指出:“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从这里可以明显看出,最高法将拍卖机构的选择权交给了政府管理部门(各地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在法院与拍卖机构之间建立隔离墙,从而剥光了执行法官的选择、指定的权力。最高法用在廉政建设上的良苦用心一目了然。
这次,浙江省法院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最高法的几个司法解释去做,而是由人民法院的更高层(而不是执行法官)指定了淘宝网作为拍卖平台,既没有由当地的商务厅(局)来组织名册,也没有让拍卖机构参与进来,更没有采取随机确定的方式分配拍卖项目。
我们不难从上述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随时间演变发展的方向中看出,不管是哪一层的法院或者哪一层的法官指定,当今再去“指定”拍卖机构就是违反最高法的规定,就会存在着腐败的隐患!因此,浙江法院系统指定淘宝网作为拍卖平台明显违反最高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就是司法廉政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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