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傍晚,浦江县建设局施工人员在县城和平南路改造工程施工中发现了一块石碑。经初步考证,内容为明朝崇祯四年(1631)巡按浙江监察御史致金华府浦江县知县吴瓒的“治吏禁约”。
11月12日,浦江县建设局对石碑进行清理保护后,移交给了该县文物部门,现保存在浦江县博物馆内。
浦江“江南第一家”的《郑氏家规》是从家规家训的层面对郑氏家族成员的行为规范。这次发现的官方石碑内容,,可看出是崇祯年间对官吏从政层面对官员的行为约束。两者从廉政建设的角度来看,有内在本质的一致性。
清洗以后的禁约石碑虽然有些破损,但“征收钱粮不许加羡……”“买办俱用平价若妄取民物……”“各衙门积年猾书惯熟……”“不许役用里甲如办家伙铺……”“佐贰首领不许挑夫乘轿不许擅监平民……”“捕获强窃……”“佥点大户佥报仓夫……”等字样依稀可辨,从8个方面对官吏行为作出约束。(注:佐贰是指辅佐主司的官员。明清时,凡知府、知州、知县的辅佐官,如通判、州同、县丞等,统称佐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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