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的宝都适合藏于民

事实上,藏宝于民也并非简单的概念问题,不能简单的认为“藏宝于民”就能够解决当下“藏宝于国”所产生的弊端。并不是所有的“宝”都适合藏于民,也不是所有的“民”都有藏宝的条件。

首先,“藏宝于民”要怎样藏,以什么样的形式藏,这些“宝”的身份是什么?如果普通民众可以拥有这些文物,那么也就意味着有了对这些文物的处置权,也就引发了这样的质疑:为了经济利益,是否会出现以买卖、拍卖等形式的走私活动?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比如西方国家就会对私人藏品进行登记,对于收藏于私人手中的珍贵文物等进行依法登记,,提出一定的保管条件要求,定期检查,并禁止出境。违者将由国家对文物进行强制收购收缴。这样就对“藏”本身进行了风险控制,也对私人的文物收藏进行了规范

其次,“藏宝于民”中“宝”的标准是什么,是否所有的文物都可以藏于民?这也是藏宝于民和藏宝于国的探讨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否应该将某个标准以上的重要文物收归国家所有,这个标准如何制定,如何对文物的持有者进行一定的补偿。同时,在藏宝的过程中,文物持有者的经济条件、知识学养是否能够使文物得到最好的保护和传承,这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