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宝于民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缺点

如今,经济建设的加速使现行文物保护模式的弊端日益突出,“藏宝于民”的声音在这种形势下显得更为响亮。

有观点认为,文物归国家所有是文物保护的障碍。比如,在建筑施工发现文物之后,施工单位不仅工期无法保证,并且需要承担不菲的文物发掘费用,这让施工单位开发商在发现文物古迹之后不愿上报,以避免耽误正常的工程施工。而如果允许对文物进行私人处置和交易,施工单位开发商则不一定会对文物进行破坏,因为文物本身也可以带来商业利益,所以“藏宝于民”则更有利于文物的保护。

事实上,“藏宝于民”的确有着一定的优点和便利。

首先,藏宝于民减少了对文物保护不全的状况。我国历史悠久,文物数量庞大,而由于文物认定有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使得未认定或认定中的文物缺少保护。而藏宝于民则消除了这样的担忧,,作为文物的拥有者,自然会对担起对文物保护的责任。而如果在商业开发中发现文物,施工单位或开发商则更会考虑到文物今后的价值,自觉地对文物进行发掘和保护,而非被迫进行资金投入。

其次,藏宝于民还会促进文物在民间的流通,在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民间博物馆的出现则会促进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也让更多的民众欣赏到这些珍贵的文物。除了学术价值和考古价值,进入市场流通也是体现文物价值的一种方式。有多少文物都是在市场出现高价之后,才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公众文物保护意识的形成。

第三,我国现有国家博物馆从数量到规模都不能满足收藏陈列文物艺术品的实际需求,有许多对于民间藏家来说十分难得的文物只能在博物馆中的库房里无法展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利用。如果促成这部分文物的民间收藏,不仅能够使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也可以在民间博物馆中得到展示,让更多的人了解到这些文物所承载的文化和历史。

然而,藏宝于民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缺点。

最显而易见的,对于个人收藏爱好者来说,对文物保护的难点在于安全和专业知识。虽然部分收藏爱好者有一定的知识积累,但是并不能保证每一件文物都能够受到很好的保藏。而对于机构收藏来说,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都是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如果按照一些人的设想,在施工中出土的文物归该公司或机构所有,那么为了保护这些文物,另外雇佣文物保护的相关人员是否值得,并且是否有足够的专业人员,能否胜任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其次,在藏宝于民的构想中,在个人或者公司、机构在不能完成文物保护的时候,可以由国家以某种形式进行购买。但是,由于文物的级别、数量等种种限制,国家也不可能将所有类似情况的文物都购买下来。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如果施行“藏宝于民”的相关政策,出土的文物都归私人所有,那么会不会造成新一轮疯狂的盗墓潮呢?

对于“藏宝于国”和“藏宝于民”的探讨,我们不妨来看看盛世收藏网的资深藏友都怎么说。收藏爱好者云鹤居表示,“藏宝于国或于民皆可,看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哪种形式能更使文物得到妥善保护,并能进一步展示给世人欣赏。”megamix则认为,“存世文物可以私有化,但遗址、墓葬应由文博单位开发,不应盗掘。”细雨江湖观点则对“宝”做出了区分,他认为,应是“重器藏于国,普器藏于民。”

盛世收藏网友木石斋的观念则更为具体,他分析到,“反对盗掘地下文物、损毁地面文物,赞同文物的合法合规交易——这似乎是一个悖论?其实不然。合法文物交易的来源除目前国内外市场中已有的文物外,还可以通过国家让渡部分文物进入市场。国外博物馆通常会选择性将藏品投入市场,国内过去也有文管部门通过文物商店出库的方式释放部分文物——如果国家有渠道让收藏者在市场上收藏文物,自然盗掘现象也就少了。事实上,多数地方文博部门(甚至包括故宫这样的国家级文博单位)在文物的保护、研究方面投入不足,导致每年有难以计数的文物在库房中损毁,与其这样消极‘保护’,不如将部分级别不高的文物投放到市场中,让民间收藏家来帮助国家保护。只要严格文物的出境管理,在民间,同样是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