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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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09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三月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 提 示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190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合同于2007年8月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

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

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取得基金份额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过托管行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9 年 2 月 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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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25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6

八.基金的登记结算、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28

九. 基金的投资....................................................................................................................30

十.基金的业绩....................................................................................................................38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39

十二.基金财产....................................................................................................................39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4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4

十五.业绩风险准备金..........................................................................................................46

十六. 基金的转换运作方式条件及相关事项..........................................................................47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48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49

二十.风险揭示....................................................................................................................5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54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56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68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6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77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78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79

二十八. 备查文件.................................................................................................................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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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

书: 指《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

新;

发售公告: 指《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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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条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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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5 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会员单位: 指经相关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交

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销售: 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

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

场外销售: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系统而通过自身

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以及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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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

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48%)、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持股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5%)、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

股 2%)。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在办理中,下同)

总经理: 王颢

电话: 0755-83183388

传真: 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下设十一个部门,分别是投资

部、交易部、金融工程部、规划发展部、委托投资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信息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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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运营部、 国际业务部和综合管理部;此外,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公司拥有一支充满活力的高素质、高学历、具备丰富市场经验的专业队伍,所有人员

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以“诚信、稳健、创新、服务”

经营理念,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企业精神,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力

求为投资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止2009年2月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景宏、基金景

福、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1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

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成员:

张树忠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 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任中央财经大学财政

系讲师; 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研究

发展部总经理; 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北方总部

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 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 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 年 1 月—2008

年 1 月,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任职中国人保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 4 月起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2008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颢先生,董事总经理,国际工商管理专业博士。 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2 年 9 月加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起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王长林先生,董事,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计划处副处长、

信息中心副总经理,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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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公室主任。

曾北川先生,董事,博士。 1989 年 8 月—1992 年 6 月,任建设部中国城乡建设发展总

公司项目经理; 1992 年 6 月—1994 年 3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房地产信贷部房地产信贷

项目经理; 1994 年 4 月—1998 年 5 月,任国家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局信贷一处信贷项目经理、

国家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局综合计划处副处长; 1998 年 5 月—2001 年 10 月,任华夏银行北京

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2001 年 10 月—2006 年 10

月,任华夏银行总行营业部常务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华夏银行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监

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2006 年 10 月—2008 年 4 月,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市场

拓展部总经理; 2008 年 4 月,任人保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 2008 年 7 月起任中国

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杨赤忠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与研究部经理;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光大证券证券

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助理总裁。

蔺春林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 1970—1971 年,解放军信阳坦克师锻炼; 1971—1987

年,任兵器部 5107、 5137 厂生产会计员、财务处长; 1987 年—1998 年,任湖北省财政厅中

央企业处副处长、财政部驻湖北省专员助理; 1998 年—2005 年,任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专

员助理、副专员、专员、党组书记; 2005 年 8 月,任中央纪委、中组部金融巡视组局长

2007 年 1 月退休。

于绪刚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环太平洋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协金融证券委员会

委员、华中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及研究生导师、北京工商大学客座教授、华北电力大学客座教

授。 1990 年—1995 年,任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1995 年—1998 年,北京

大学法学硕士学习; 1999 年,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访问学者、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访问学

者; 1999 年—2001 年,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习; 2001 年起任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

伙人、管委会委员。

万曾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研究员,曾任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处长,上

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党组书记、局长,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党组书记,上海浦东发

展集团和上海浦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筹建负责人和法人代表,现任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党

委书记、主任,上海市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

刘大为先生,独立董事,国家开发银行总会计师,高级经济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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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生指导老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兼职教授,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

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先后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副处长、处长),北京市第一商业局(副

局长),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行长),国家开发银行(总

会计师)工作。

监事会:

胡学光先生,监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委员。曾在湖

北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金融系副主任; 1992 年—2003 年 4 月,

在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广证基金”、 “广证受益”经理、部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

总裁,兼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兼职教授、中天证券研究院副院长,广东证券博士后科研工作

站指导导师; 2003 年 5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加岭先生,监事,大学本科。 1983 年 2 月—1987 年 6 月,任财政部人教司副处长、

处长; 1987 年 6 月—1994 年 6 月,任财政部行政司副司长、司长; 1994 年 6 月—1999 年 6

月,任财政部德宝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 1999 年 6 月起,任职于财政部离退休老

干部局。

黄建农先生,监事,大学本科。曾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江苏北路营业部

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银河投资管理

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上海投资部董事总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 1999 年-2002 年,历任江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02 年-2006 年,历任江南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2006 年

1 月-7 月任深圳中航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2008 年 5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 1992年-1994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公

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 1994年-1998年,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

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

理; 1998年9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 1999年3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2. 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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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任基金经理

刘明先生, 39 岁,经济学硕士。 16 年海内外证券市场投资经历,曾任厦门证券公司鷺

江营业部总经理、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及香港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投资经理, 2004 年 3

月进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4 年 10 月-2008 年 1 月任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无 3.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9 名成员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其他委员 8 名。名单如下:

刘明,投资总监,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建华,投资部执行总监,负责公司股票投资业务,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尚前,投资部执行总监,负责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邓

韶勇,交易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姚瑢,投资部研究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施永辉,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杨丹,金融工程部总

监助理,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王立,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孙蓓琳,

资深研究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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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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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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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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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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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

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

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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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⑦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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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

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

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

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

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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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

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

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

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

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

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

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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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

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 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宁敏

电话:(010) 66594977

传真:(010) 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三大领域,其中,商业银行业务是中国

银行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中国银行提供的

公司金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以及银行汇票、本票、

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等其他

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包括储蓄存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中间业务、 “中银理

财”服务、私人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金融工具的自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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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业务、本外币各类证券或指数投资业务、债务资本市场业务、代客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代理及托管业务等。

中国银行在国内同业中率先引进国际管理技术人才和经营理念,不断向国际化一流大

银行的目标迈进,截至 2007 年末底,中国银行境内外机构共有 10,834 家,其中在中国内地

拥有 37 家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拥有 283 家二级分行及 9,824 家分支机构;在境外有 689

家分行、子公司及代表处,是中国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

2007 年,中国银行营业收入快速增长,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资产质量明显改善,实现

税后利润 620.17 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加 139.59 亿元人民币,增幅 29.05%,其中,股东应

享税后利润 562.29 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增加 136.05 亿元人民币,增幅 31.92%;截止 2007

年末,中国银行资本充足率为 13.34%,核心资本充足率为 10.67%;中国银行不良贷款率为

3.12%,较 2006 年末下降 0.92 个百分点。

多年来中国银行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

广泛认可。 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中国银

行脱颖而出,成为北京 2008 年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 自 1990 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

荣登《财富》 500 强排行榜; 2004 至 2007 年,中国银行连续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国

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和“中国最佳外汇银行”; 2007 年,中国银行在《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家大银行”中排名第 9 位; 2007 年中国银行被《金融亚洲》评为“亚洲最佳公司(最佳管理、

最佳公司治理、最佳股利政策) ”和“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 2007 年中国银行被《亚洲货

币》杂志和《贸易融资》杂志分别评为“中国最佳现金管理银行”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

在“和讯财经风云榜”中,中国银行被评为“中国银行业杰出服务奖”、 “中国银行业理财产品

测评最具投资价值浆”; 2007 年中国银行再次荣获“优信咨询(Universum) ”评选的“最理想

雇主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 2003 年 3

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 1996 年 10 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

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

局广东省分局局长。 1989 年 10 月至 1996 年 10 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 1958 年 8 月, 1981 年

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 1996 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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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2002 年 9 月至 2004 年 8 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 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担任中国工

商银行副行长。 1988 年至 1994 年 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

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 1952 年 5 月, 1977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

济系财政金融专业, 1999 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

学博士学位。

王永利先生,自 2006 年 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自 2003 年 11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中国银行行长助理, 1997 年 4 月至 2003 年 11 月历任中国银行财务部、资产

负债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福建省分行常务副行长及行长,以及河北省分行行长等职。

王先生出生于 1964 年 4 月, 198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2005 年获得厦门大学博士学位。

董杰先生,自 2007 年 11 月 27 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

经理。自 2005 年 9 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

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 1962 年 11 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

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总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

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风险与合规管理、信息技

术、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90 余人;另外,在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设有托管业务团队。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到 2008 年 6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华夏行业精选、同智优势成长、

易方达平稳增长、易方达策略成长、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易方达积极成长、易方达货币、

易方达月月收益、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嘉实服务增值、嘉实成长收益、嘉实

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 指数、嘉实超

短债、嘉实主题精选、银华优势企业、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海富通收益增长、海富通货币、

海富通股票、海富通精选 2 号、万家 180 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华夏回报、华夏回报二号、

华夏大盘精选、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优选股票)、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泰信天天收益、泰信优质生活、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大成财富

管理 2020、大成优选、泰达荷银行业精选、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鹏蓝筹价值、友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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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盛世中国、友邦华泰积极成长、南方高增长、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国海富兰克林潜力组合、银河竞争优势成长、国投瑞银稳

定增利债券型、嘉实研究精选股票、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国泰金鹿保本二期、易方达中

小盘股票型等 57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

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

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

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

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

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

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对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负第一责任。 部门内部设有专门的风

险控制小组,作为部内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审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托管及投资者

服务部风险管理战略、基本原则、风险管理目标和重大政策措施,检查和监督风险管理战略、

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针对托管业务的特点,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内部设立高级合规官和

风险与合规管理团队,具体开展部门内部内控及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托管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

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

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等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履行上述

职责过程中,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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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 0755-83183388

传真: 0755-83199588

联系人:杨春明

公司网址: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021-53599588,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北京、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1)名称: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邮编: 51804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联系人:梁靖、瞿宗怡

电话: 0755-83195090, 83195236

传真: 0755-83195091

(2)大成基金北京投资理财中心(邮编: 100020)

地址:北京市朝阳朝阳门外大街16 号中国人寿大厦1201 室

联系人:廖红军 、李宁

电话: 010-85252345/46

传真: 010-85252273/2274/2275

(3)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邮编: 200001)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19 层

联系人:徐舲、朱君

电话: 021-635139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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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63513928

2. 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认购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包括: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光大证券;副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一

般代销商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联合证券、安信证券(限原广东证券营业部)、

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万通证券、

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

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天一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浙商证券、平安证券、

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东海证券、泰阳证券、国海证券、

第一证券、中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券、东莞证

券、西北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华林证券、宏源证券、中金公司、广发

华福证券、世纪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信泰证券、金元证券、江南证券、西部证

券、中信建投证券、财通证券等证券公司。

3. 场外代销机构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电话: 010-66596688

传真: 010-66593777

网址:

联系人: 客户服务中心

本基金是封闭式基金,至纯天珠,基金合同生效后,其基金份额只能通过场内交易机构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不能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申购、赎回。 本基金场内交易机构是指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

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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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 0755-25946017

传真: 0755-25987122

联系人: 张桔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 0755-22163333

传真: 0755-22163390

联系人:宋萍萍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金毅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金毅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

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3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3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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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贵州文玩,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

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七.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 基金合同期限为 5 年;

2.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3.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

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

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自 2007 年 9 月 7 日起, 本基金登记在场内的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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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

告。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未获准续期的;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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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基金的登记结算、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1.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1)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2)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认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持有人中国结算 TA 基金账户下。

(3)登记在场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应与登记结算机构友好协

商、互相配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登记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及其合理改进,保护基金投

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登记结算机构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 登记结算机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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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

基金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按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

要的服务;

(7)如因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场内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内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内系统和中国结

算 TA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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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五)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

定的手续费用。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现金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0-40%,其中,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

具的比例最低可以为 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本基金将在全球视野下,基于宏观经济研究,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通过上市公

司基本面分析,主要采用优选个股的主动投资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优选个股是指积极、深

入、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基本面,动态评估公司价值,当股价低于合理价值区域时,买入并

持有;在股价回复到合理价值的过程中,分享股价提升带来的超额收益。

2. 大类资产配置

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情况、国内外证券市场估值水平阶段性不断调整权益类资产和

其他资产之间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其中,全球主要股市的市盈率比较、 GDP 增速、上市

公司总体盈利增长速度、债市和股市的预期收益率比较和利率水平是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的主要因素。

3. 个股优选策略

(1)建立初选股票池

本基金通过建立初选股票池,避免投资于具有较大风险的股票。非 ST、 *ST 股票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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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基金的初选股票池,已公告资产重组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的 ST、 *ST 股票,经过基金

投资团队严格评估后合格的,仍可进入基金初选股票池。

(2)建立备选股票池

在初选股票池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按照以下 5 个因素,对初选股票池成份股进行筛选,

确定备选股票池。

l 上市公司是否有易于理解而且稳定的盈利模式;

l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l 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

l 上市公司对上下游的定价能力;

l 是否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上 5 项因素进行分析。其中,

上市公司的盈利模式主要通过其过去 3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率等指标衡量;财务状况主要通过其过去 3 年资产负债比例、毛利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衡量;行业地位主要通过其过去 3 年在行业中的市场占有率等指标衡量;对上下游的定价能

力主要通过其过去 3 年经营性现金流占净利润的比例等指标衡量;治理结构主要通过其股东

结构、董事会成员构成、管理层过往表现以及基金管理人投资团队实地调研结果等情况考察。

(3)实地调研

基金管理人投资团队将通过案头分析、公司实地调研等方式,深入了解备选股票池成份

股基本面数据的真实性,确保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估计的合理性。研究员将把上市公司的盈

利能力与国际、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调研与公司有关的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各

方的情况,通过行业主管机关、税务部门、海关等机构进行第三方数据核实。

(4)建立投资组合

本基金以备选股票池成份股的动态性价比作为选择其进入投资组合的重要依据,动态

性价比主要根据上市公司未来两年的动态 PE 衡量。未来两年的动态 PE 由基金管理人投资

团队根据内外部研究资料并结合实地调研结果,在对备选股票池成份股未来两年业绩预测的

基础上,结合当前市场价格计算。

基金投资团队将对备选股票池成份股按行业进行动态性价比排序,同时参考 PEG、 PB、

现金流估值等指标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定性分析,选择各行业中动态性价比最优的股票买入,

构建股票组合。

(5)投资组合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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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团队在买入个股之后,将动态跟踪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变化,并根据基本面变

化及时调整业绩预测及动态性价比排序;在出现新的动态性价比更优的股票时,将以动态性

价比更优的股票替代现有组合中性价比下降的股票。

4. 债券选择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总体的战略资产配置。同时,基于收益

的要求,在战术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个券选择和交易执行层面上实施积极的策略,以期在

承担有限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战术资产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宏观

经济、政策影响和市场信用利差结构等各种变量并参照市场基准久期,确定出目标久期。类

属配置上,将通过各类属资产的比例配置、期限配置以及市场配置实现超额收益。个券选择

和多样化的交易策略将成为本基金日常获取超额收益的重要手段。

5. 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权证投资

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进行定价,作为

权证投资的价值基准; 2)根据权证标的股票基本面的研究估值,结合权证理论价值进行权

趋势投资; 3)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达到改善组合风

险收益特征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依法投资于股指期

货等衍生工具或结构性产品,并发行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用于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增加收益。

(四)投资管理流程

1.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价值发现。

2. 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丰富证券

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分析

研究员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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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走

访调查上市公司,通过对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价值变化的分析研究,进行上市公司的竞争优

势分析及价值评估,挖掘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研究员经过筛选、归纳、整理,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证券市场行情报告、行业分

析报告和上市公司研究报告。

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是投资

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在股票、国债及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

的资产配置范围比例等。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结合自身研究判断,参考投

资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包括投资结构、具体投资品种及持仓比例

等。其中,重大单项投资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集

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5) 投资风险监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

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随时了解基金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

(6)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绩效评估报告。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7)组合的调整

基金还将根据经济总体状况、 证券市场趋势,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使之不断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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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80%×沪深 300 指数+2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适当调整,并

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并予以实施。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

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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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或者直接管理;

2. 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

金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09 年 月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 4 季度报告, 截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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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49,392,817.45 74.22

其中:股票 1,849,392,817.45 74.22

2 固定收益投资 442,553,465.93 17.76

其中:债券 442,553,465.93 17.76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0.00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0.00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0,691,711.53 7.65

6 其他资产 9,045,270.84 0.36

7 合计 2,491,683,265.7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0.00

B 采掘业 240,134,613.33 9.66

C 制造业 766,802,811.94 30.85

C0 食品、饮料 67,641,610.10 2.72

C1 纺织、服装、皮毛 - 0.00

C2 木材、家具 - 0.00

C3 造纸、印刷 - 0.00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0.00

C5 电子 - 0.00

C6 金属、非金属 - 0.00

C7 机械、设备、仪表 269,158,407.08 10.83

C8 医药、生物制品 430,002,794.76 17.30

C99 其他制造业 - 0.00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 0.00

E 建筑业 89,161,966.44 3.59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24,059,807.52 0.97

G 信息技术业 - 0.0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2,458,662.75 0.50

I 金融、保险业 670,083,848.27 26.96

J 房地产业 46,691,107.20 1.88

K 社会服务业 - 0.0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0.00

M 综合类 - 0.00

合计 1,849,392,817.45 74.4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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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583 海油工程 16,728,471 240,134,613.33 9.66

2 600276 恒瑞医药 6,174,820 237,792,318.20 9.57

3 601318 中国平安 7,951,085 211,419,350.15 8.51

4 002202 金风科技 7,925,544 200,119,986.00 8.05

5 600036 招商银行 11,500,095 139,841,155.20 5.63

6 600000 浦发银行 9,099,909 120,573,794.25 4.85

7 000001 深发展A 12,350,000 116,831,000.00 4.70

8 000538 云南白药 3,322,208 114,317,177.28 4.60

9 600519 贵州茅台 577,678 62,793,598.60 2.53

10 001696 宗申动力 8,069,397 59,390,761.92 2.39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98,617,021.80 3.97

2 央行票据 - 0.00

3 金融债券 300,282,000.00 12.0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00,282,000.00 12.08

4 企业债券 43,654,444.13 1.7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0.00

6 可转债 - 0.00

7 其他 - 0.00

8 合计 442,553,465.93 17.8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80308 08 进出 08 2,300,000 248,032,000.00 9.98

2 080217 08 国开 17 500,000 52,250,000.00 2.10

3 010112 21 国债⑿ 300,000 31,146,000.00 1.25

4 010110 21 国债⑽ 282,500 29,224,625.00 1.18

5 009908 99 国债⑻ 250,000 25,412,500.00 1.0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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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3) 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37,549.1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595,875.3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11,846.3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045,270.84

(4)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0583 海油工程 46,280,000.00 1.86 定向增发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 基金的业绩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7 年 8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78% 4.91% 15.90% 3.30% 4.88% 1.61%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4.49% 5.26% -56.15% 5.17% 1.66% 0.09%

自基金合同生效

起至今 -45.03% 5.24% -49.18% 4.78% 4.15% 0.46%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大成优选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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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2007 年 8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60%

-40%

-20%

0%

20%

40%

07-8-1 07-11-1 08-2-1 08-5-1 08-8-1 08-11-1

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注:

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 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

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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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存在较大影响,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存

在较大影响,可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

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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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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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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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1 项中的第(3)小项条款、

第 2 项中的第(5)小项条款、第 3 项中的第(3)小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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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4.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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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3. 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1)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提取业绩报酬:

A. 基金份额净值不得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B. 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或其他法定要求。

C. 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可提取业绩报酬的收益率。可提取业绩报酬的收益率不得低于

6%,且需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和同期可比的全部基金加权平均净值增长率上浮

5%二者中的最大值。

D. 每年提取的业绩报酬与当年提取的基金管理费总和不得超过期初基金资产净值平均

值的 5%。

E. 未发生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2)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

在同时满足以上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情况下,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Delta×期初基金资产净值平均值×业绩报酬比率

其中:

Delta = 基金净值增长率-可提取业绩报酬的收益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初基金资产净值+当期收益分配) /期初基

金资产净值。

可提取业绩报酬的收益率 = max(6%,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 同期可比的全

部基金加权平均净值增长率+5%);同期可比的基金是指其基金合同已在当期业绩报酬对应

时间区间之前生效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指数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

金;加权平均净值增长率是指全部同期可比基金按照其当期资产净值加权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平均增长率;当期资产净值是指同期可比基金在提取业绩报酬对应时间区间的期初资产净

值与期末资产净值的算术平均值。

业绩报酬比率为 10%。

期初基金资产净值平均值= 期初前 15 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算术平均值。

(3)业绩报酬的提取方式及公告

业绩报酬每年提取一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提取前一年业绩报酬,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不得提

取业绩报酬。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提取业绩报酬的至少 15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登载提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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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报酬的有关公告,披露提取业绩报酬的具体时间、方式和数量等信息。首次公告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还应发布提示性公告。

4. 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 业绩风险准备金

1. 基金管理人设立专门的业绩风险准备金,用于在基金净值增长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增长率超过 5%时弥补持有人损失。 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业绩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持

有人损失每年最多一次,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基金管理人每月从已提取的上一月基金管理费中计提 10%作为业绩风险准备金,划

入专门的业绩风险准备金账户。

3. 业绩风险准备金计算公式

V=E×10%

V 为每月需提取的业绩风险准备金;

E 为已提取的上一月基金管理费。

4. 业绩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可不再提取。

5. 若基金上一年度基金净值增长率低于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超过 5%,基金管理

人需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业绩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持有人损失。若

业绩风险准备金超过持有人损失,则基金管理人应将与持有人损失相等数额的业绩风险准备

金划入基金财产,其余资金仍作为业绩风险准备金存入专门账户;若业绩风险准备金不足

弥补持有人损失,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将全部业绩风险准备金划入基金财产。

其中, 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80%×(沪深 300 指数期末点数-沪深 300 指数期初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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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 300 指数期初点数+2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期末点数-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期初点

数)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期初点数;

基金净值增长率=(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初基金资产净值+当期收益分配) /期初基

金资产净值;

持有人损失=期初基金资产净值×(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基金净值增长率),且业绩比

较基准增长率-基金净值增长率>5%。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将业绩风险准备金划入基金财产的至少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登载划入业绩风险准备金的有关公告,披露划入业绩风险准备金的具体时间、方式

和数量等信息。

7.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报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揭示业绩风险准备金的结余、划转

和使用情况。

8. 发生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需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情形后,基金

管理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转换运作

方式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业绩风险准备金余额一次性划入基金财产,并在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后不再提取业绩风险准备金。

9. 在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下,业绩风险准备金余额应作为基金管理人资产处理。

该基金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来,业绩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

和使用情况如下: (以下数据取自大成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 4 季度报告)

期初结余 本期划入 本期使用 期末结余

6,454,627.44 753,994.80 0.00 7,208,622.24

注:

1) 基金管理人设立专门的业绩风险准备金,用于在基金净值增长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增长率超过 5%时弥补持有人损失。

2) 基金管理人每月从已提取的上一月基金管理费中计提 10%作为业绩风险准备金,划

入专门的业绩风险准备金账户。

十六。 基金的转换运作方式条件及相关事项

本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转换运作方式,成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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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满 12 个月后,若基金折价率连续 50 个交易日超过 20%,则基金管理人

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的事项。

其中,当日基金折价率=1-当日基金份额收盘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三)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失败

若审议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召

开条件,基金将保持封闭式基金运作方式。

若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

十七。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2.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 2 次。

6. 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净收益的 60%。

7. 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 90%。基金合同生效后,

第一个会计年度满 3 个月但不足 12 个月的,视同 1 年;不满 3 个月的, 基金可不进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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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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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还要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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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基金提取业绩报酬和划入业绩风险准备金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提取业绩报酬的至少 15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登载提取业

绩报酬的有关公告,披露提取业绩报酬的具体时间、方式和数量等信息。首次公告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还应发布提示性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将业绩风险准备金划入基金财产的至少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登载划入业绩风险准备金的有关公告,披露划入业绩风险准备金的具体时间、方式和

数量等信息。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基金的扩募;

4. 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 基金募集期延长;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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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机构的调查;

15.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20.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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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

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 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

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 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

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

国加入 WTO 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

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

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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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四)折价风险

本基金为封闭式基金,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

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

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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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合同到期且不再续期的;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

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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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转托管、非

交易过户、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等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产、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

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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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0)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

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1)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

定有关费率;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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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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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分配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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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

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基金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情况发生;

9.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议有关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但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6 个月的,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1.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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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在本

条第(二)款第 8 项规定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需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情况发生后 30

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重大事项;在本条第

(二)款第 9 项规定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征集持有人大会提案,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

关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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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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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

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 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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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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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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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 基金合同到期且不再续期的;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

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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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 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

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

行。

七. 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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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

存放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该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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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3.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托管

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制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

5.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

监批准。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 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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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本协议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必要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变更和管理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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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至纯天珠,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基金收益,均需

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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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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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且对基金

管理人的净值数据出具了正确的复核意见,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

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或者没有对基金管理人的净值数据出具正确的复核意见,则基金托管

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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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

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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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续存期内,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

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给予补偿。

七.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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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 5 年。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 6 份,协议双方各执 2 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 1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 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募集客户服务相关准备工作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站、手机短信及其他服务形式,向投资者提

供关于基金募集的信息咨询服务,并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募集相关业务提供协助。

(二)客户服务电话和手机短信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客服热线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和查询服务,以及每周

5 个工作日、每日 8 小时的人工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

等。客户服务中心还为投资者提供手机短信服务。

1. 客服热线: 400-888-5558、 021-53599588-#

2. 传真: 021-63516199

(三)公司网站

公司网站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及相互交流平台。登录网站后,投资者可查询基金募

集相关资料;投资者还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加入“投资者论坛”进行讨论和交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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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投诉和建议。

基金管理人网址:

电子邮箱: service@dcfund.com.cn

(四)投资理财中心

基金管理人在北京、深圳、上海分别设有直销投资理财中心。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投

资理财中心,了解和查询基金募集相关情况。

1. 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201 室

电话: 010-85252345/46

传真: 010-85252272/73/75

2. 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电话: 0755-83195090/5236

传真: 0755-83195091

3.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9 楼

电话: 021-63513925/26

传真: 021-63513928

(五)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定期为投资者邮寄相关材料,以及《大成理财》、《大成投资手册》、《大成

投资周刊》、《大成财富资讯》等资料,帮助投资者了解其基金投资情况,并为投资理财活动

提供相关信息服务。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服务,帮助投资者了解销售安排

和基金募集后的产品特点,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

(六) 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者还可以通

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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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三) 2008 年 8 月 2 日至 2009 年 2 月 1 日发布的公告:

1. 2008 年 8 月 25 日《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半年度报告》 、《大成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2. 2008 年 9 月 13 日《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

3. 2008 年 9 月 16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持有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的公告》 。

4. 2008 年 10 月 24 日《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第三季度报告》 。

5. 2008 年 11 月 20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估

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6. 2009 年 1 月 5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7. 2009 年 1 月 17 日《关于征集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

案的公告》。

8. 2009 年 1 月 22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征集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的提示公告》、《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 年度第四季

度报告。

(四)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开征集持有人大

会提案, 征集提案的时间为 2009 年 1 月 17 日至 1 月 23 日, 有效提案的到达日期截至 2009

年 2 月 6 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本次征集提案进行了公证。 我公司将于近期对提案征集结

果进行公告。

(五)在此之前公告的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 2008 年 9 月 13 日公布的《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2008 年第二期) 进行了补充和更新,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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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最新资料, 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部分。

3.将“六、基金的募集;七、基金的备案”更改为“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4. 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九、基金的投资”部分。

5. 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十、基金的业绩”部分。

6.根据最新公告,更新了“十三、基金资产估值”部分。

7. 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十五、基金业绩风险准备金”部分。

8. 根据最新公告,更新了“二十五、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9. 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六、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八。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二)《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