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行各业开展诚信经营的今天,拍卖公司是否也能够以“诚信”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在《拍卖法》“不保真”条款之下,这个目标恐怕很难实现。失去了信誉的拍卖公司,到底是什么?仅仅是商品的销售平台吗?这个结论拍卖人士很难接受。在今年“两会”上,不少文化界代表、委员表示,希望《拍卖法》能够重新修改。
赝品横行:“61条”15年仍残缺
我国《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一免责条款,应用到艺术品交易领域,被简单明了地解读成了“拍卖不保真”。
法有明文,“不保真”的底气格外足。几乎所有的拍卖公司都会严肃认真地事先声明一番:“对拍卖品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据记者了解,早在1996年,文物艺术品拍卖时间不长,《拍卖法》就出台了,为文物艺术品拍卖设计了一系列完整的制度。然而,“拍卖不保真”这一免责条款,“一个小小的口子,让拍假祸水由此汹涌而入,淹没了整个拍卖业,使《拍卖法》完整的设计毁于泡影”。多年从事玉器研究的北京东方大学传统文化研究院院长李彦君说。以保护当时新生拍卖行业成长为初衷的条款,因如今的赝品横行,广受诟病。
“修改《拍卖法》,拍卖公司就可以保真吗?在没有可能实现终极权威鉴定的情况下要求拍卖保真,根本不现实。”北京匡时拍卖公司总经理董国强表示。
董国强分析,艺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要求拍卖公司保真远远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国古代艺术品作伪的历史很长,即便是最权威的专家也不可能保证自己完全不出差错,所以,要求拍卖公司保证一张数百年的古画或者瓷器一定是真的,这是超过了拍卖公司能力以外的责任。”以去世50年的齐白石为例,亲眼看到齐白石画画的人大都不在人世了。对于其生前作品,不可能有科学依据判断一定是真的。即便是专家说,也仅仅凭经验证明。“中国艺术品的鉴定是采用‘目鉴’,也就是用肉眼来看。这样得出的结论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要求和科学性的。”对此,北京荣宝拍卖公司常务副总刘尚勇表示。
追本溯源:鉴定标准成众矢之的
采访中,至纯天珠,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艺术品拍卖,赝品横行,根在鉴定机制不完备。“鉴定是一种权力,没有人赋予我们这样的权力去认定一个文物的真或者假,而且即便我们做出了鉴别,也没有法律来承认这个结果。我们的结果也不一定会得到大众的认可。”拍卖公司如此辩解。
“所以,我们对所拍艺术品的鉴别只能称为‘评估咨询’。也就是说,拍卖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去把艺术品真伪的事情搞清楚。但是,这一过程太难了,只能做到尽可能搞清楚而已。”刘尚勇表示。
艺术品鉴定问题的复杂性,并不是今天才有的问题。以中国文化的流传方式,鉴定堪称一个历史悠久的难题。据中拍协相关负责人介绍:“文物艺术品的真假问题,从宋代开始争议就特别多,一直到现在,历代都在争论。艺术品鉴定方法主要有3种:第一是专家目鉴。但是再资深的专家都难免打眼;第二是文献佐证。但是很多著作从诞生之初就开始有争议分歧。比如《石渠宝笈》刚发表的时候,就有人对其中二三成的作品有疑虑,这样的情况怎样去确信?第三种是科学仪器鉴定。但是即便能鉴定出是清朝的纸墨,那么又能鉴定出是谁画的、什么时候画的吗?所以说,这3种方法都无法确定保真,那么又凭什么让拍卖公司来保真呢?”
除了技术的问题以外,企业性质也决定了拍卖公司不应该承担鉴定真伪的责任。
“拍卖公司是中介机构,从根本上来讲,是不具有鉴定真伪责任的。”董国强说:“拍卖公司跟商店不一样,所以也不能对其有同样的要求。拍卖公司接到东西,也要进行鉴别,但是这种鉴别仅仅是为了维护他的声誉,尽量不出现大的失误。”
文物艺术品“真伪难辨”,拍卖行“没有权力”,收藏者“渴望权益”,围绕文物艺术品鉴定可谓矛盾重重。那么,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是否需要一个处于中间位置、有效协调各方的鉴定体系?
“中国缺少的不是鉴定机构,而是缺少一个拥有鉴定权力的、权威的鉴定机构。这个机构被法律赋予权力,也同时对法律负责。”刘尚勇一语道破了中国文物艺术品鉴定的真正问题所在。
律师说法:行业自律不解决问题
2010年7月1日,商务部《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悄然出台。这部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参与起草制定、商务部发布实施的行业规程曾引起了社会各方关注。
如今时隔将近一年,《规程》的发布对一直以来广受社会诟病、操作“有点乱”的文物艺术品市场的规范化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中消协律师邱宝昌表示,行业自律恐难根治拍卖市场乱象。北京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梓杉向记者讲述了其亲身经历。在原来的东城法院旁边就有间小画室。画室主人专门模仿黄宾虹的画。问其仿来做什么,店主人竟毫不在乎地回答:“拍卖行会定期来收的。”一句话暗示小画室与拍卖行长期稳固的“伙伴关系”。“由此可见,所谓的拍卖不是产销一条龙,还能用什么来评价呢?”田梓杉很无奈。在他看来,免责条款存在的前提是诚信市场,而目前在中国显然不合适。
正在参加“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文史馆书画院研究员萧玉田表示:“古玩行业里这种诚信规则的缺失,与当下我们所提倡的诚信社会很不协调。《拍卖法》中免责条款的存在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相抵触。”萧玉田已经向人大提交了关于修改《拍卖法》中这一条款的建议。
除了从根本上修改法律,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尝试寻找其他方式,至纯天珠,重新进行公平价值的调整。
邱宝昌认为,艺术品市场的成交甚至是拍卖交易的透明化是企业一项非常特殊的权利。权利客体的商业性决定了企业对此讳莫如深。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公示制度。没有这种制度,难免就会导致拍卖真实性和纠纷的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市场交易的障碍,也影响了艺术品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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