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做出了有利于买方的裁决

纽约最高法院日前规定拍卖商须公示委托人和买受人姓名 引发热议

拍卖行业诞生以来,拍品委托人和买家的真实身份,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拍卖行的最高机密。不过,纽约最高法院最近出台了一项规定:纽约的拍卖商必须公示拍品委托人和买家的姓名,以确保交易合同具备约束力。这一“重磅炸弹”的面世,直接动因来自于一场拍卖官司。

一位买家在拍卖会上拍下了一个46万美元的俄罗斯礼盒,后又拒绝付款,于是委托方将买家告上法庭,赢得官司。但买家在上诉时,援引了一部中世纪商法中的明确规定“卖家的真实姓名必须体现在合同上”,因为委托方在拍卖会上使用的名字是“#428”。最终,法庭做出了有利于买方的裁决,认同商法中关于买卖双方姓名的规定。

那么,究竟为什么一直以来都要对拍品委托人和买家的真实身份进行保密?这是否会导致自导自演的假拍等暗箱操作?一旦公开又会带来怎样的利弊?该事件对中国拍卖行业的发展有没有借鉴意义?

《拍卖法》:为保密提供法律保障

在我国,拍卖行一直都会对拍品委托人和买家的真实身份进行保密,这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保障呢?

广东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广州著名律师朱永平明确表示说,我国《拍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具体体现在:委托人其代理人办理的委托拍卖手续与拍卖人签订的书面委托拍卖合同等文件中,买受人对身份保密的要求会体现在拍卖笔录或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等文件中。若拍卖人违反前述有关文件的约定,对外披露委托人和买家身份信息的,委托人和买家可根据约定追究拍卖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我国拍卖行业中,尽管委托人或买受人未要求保密其身份,拍卖行按惯例还是会为其保密的。

另外,朱永平表示,我国《拍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据此可知,提供卖家姓名是否真实是委托人向拍卖行披露身份的义务,同时,拍卖行亦具有审查其真实性的义务。因而,根据双方的义务,在委托人与拍卖行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上,委托人的姓名在推定上是真实的。“在买家与拍卖行发生纠纷时,涉及卖家(委托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时,若委托人姓名是虚假的,买家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朱永平如是说。

保密:维护买卖双方的基本利益

那么,这一保密条款的由来,至纯天珠,又有着怎样的现实基础和意义呢?上海泓盛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涌认为:“我国《拍卖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建立在对拍卖行业商业运作的基本认知上的。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拍卖行就像其他的任何企业一样,有其客户资源,委托人是拍卖行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属于商业机密不能也不必公开。另外,拍卖行对委托方也应承担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在中国,委托人一般是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的,怕引来不必要的联想和揣测。因为从明清以降,收藏品就一直是一种家族财富的象征,如果被人知道拿去卖掉了,常常会落下个不肖子孙变卖家产的骂名;如果是企业送拍藏品,又会让人觉得是资金链出了问题。就买家而言,他从拍卖场上高价买下一件拍品,就犹如他去逛商场一样,也不想弄得人尽皆知。这种隐私一旦暴露,别人会深挖他的背景,关注他的一举一动,他会觉得很没安全感,而且并非所有人都有条件建立高规格的安保系统来守护他的藏品,被偷被盗的危险也会大大增加。”

知名收藏家郭庆祥的观点也一致:“委托人拿出藏品交给拍卖行上拍,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其中有一些是不方便公之于众的隐私;买家也很可能不想让人知道他竞拍了什么艺术品。”

朱永平的分析同样非常明晰:“拍卖行对两者身份的保密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也是基于行业交易惯例及对各方隐私保密的考虑。对委托人、买家而言,可以保证其经济状况及其他不愿公开的信息得到保密;对拍卖行而言,可以保证拍卖交易全过程由其掌控,减少干扰使交易更迅速地落实。”

公开:拍卖公司职能大大削弱

在纽约最高法院出台规定后,与案件无涉的佳士得拍卖行迅速做出反应,表示:“我们正在与法院进行磋商讨论,并检讨我们的法律漏洞。”那么,公开拍品委托人和买家的身份,究竟将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和后果呢?

刘建业认为,单纯从买家角度来看,他知道这是谁的藏品,会对拍品的信任度有所改变:如果是收藏大家送拍的,他会觉得更可靠些;如果是名不见经传的人送拍的,他可能会慎重些。“不过,这一信条实际上并非真实有效,很多优秀的艺术品并不出自收藏名门。”同时,贵州文玩,他强调:“一旦公开买卖双方的身份,买家可以直接找到委托人,拍卖公司的中介作用就失去了,职能被大大削弱了,会造成相当的混乱。在保密的情况下,买受方发现拍下的东西有问题,只能找拍卖公司协调。要是他能直接找到委托人,那可能会威胁到委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委托人自然不敢上拍场了。公开拍品委托人和买家的身份,表面上是增加了拍卖的透明度,维护双方的利益,实际上是双方的利益都受到了损害,拍卖行也没有任何得益,可谓弊远大于利。”

郭庆祥也谈到,买卖双方的真实信息,是拍卖行这类中介机构最核心的商业机密。如果同时公开双方信息,许多人会因为多种原因不再参与拍卖行的竞拍,而采取私下交易,这对拍卖行的打击将是灾难性的。“是否公开双方的身份,要看各自的意愿,不应该用强制手段进行规定。”

尽管朱永平认为公开买卖双方的身份,对顶级藏品而言,有一定的意义,“理论上应该会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其流向的清晰性及减少赝品的出现”。但他同样指出:“盲目地公开交易信息,可能会使拍卖交易无法顺利进行,使拍卖交易的特殊优越性得不到实现,扼杀交易,甚至会严重影响拍卖行业的发展。”

赵涌则强调,公开委托方和买家的真实身份,至纯天珠,最大的可能是买卖双方都改变策略委托第三方,譬如以自己的亲戚或员工的名义来送拍或竞买,别人同样难以探究他们的真实身份,这样一来还将大大增加拍卖行的核实难度,让整个拍卖过程更加复杂化。

难题:明修栈道难抑暗度陈仓

当下拍卖市场哪些弊端是跟买卖双方信息是否公开相关的呢?是否有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