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拟组织开展到期考古发掘资质证书更换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更换范围为2007年颁发的考古发掘资质证书。请相关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的正本及副本(原件)
(二)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三)在职人员的考古发掘领队证书复印件(至少4位领队)
二、请你局(厅)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各有关单位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报送我局。纸质文本请寄送至我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考古处,电子文本请发至考古处电子邮箱。
三、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25日。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考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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