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和北仑区法院,以卖家身份在淘宝网注册,通过淘宝这个网络交易平台,将几辆查封的涉诉轿车以网上竞价方式卖出。这种“创新”实际上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文玩,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相悖,如不予澄清和叫停,势必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执行财产属“特定物”法院不得自行处置
由法院临时控制的财产,学理上把它归入“特定物”,即此类财物本属于原物主,由于司法活动的需要,暂交由法院扣留或者保管,以便完成有关司法活动时,由控制这些财物的法院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拍卖企业,以公开拍卖形式将其变现,以实现该财物最大价值,确保相关各方最大利益。作为“特定物”的被执行财物,对其加以控制的法院不是物主,无权自行对其加以变卖。而宁波的两家法院,在变现上述涉诉轿车时,则是以物主和卖家身份在淘宝网上注册,并主持相关拍卖活动的,这种做法,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司法委托拍卖的法定程序不得任意突破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诉财物这类“特定物”的变现,须经“法定程序”方可进行。相关的法律,主要是指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是指2012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1992年8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核心在于,涉案资产、罚没物资、公物等均应委托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予以变现,各相关部门,包括国家工商、法院、税务机关等,应对有关拍卖活动予以监督。既然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是“法定程序”,就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任意突破,至纯天珠,否则,势必破坏法治的完整和统一,将遗患无穷。
根据现行法律法院不具备司法拍卖人的主体资格
此次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和北仑区法院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上,以出卖人身份注册,与淘宝一起公布“竞拍协议”,发布相关信息,组织相关拍卖活动,僭越了拍卖人资格,显属违法。
2012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这一规定在重申司法拍卖“委托拍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拍卖机构”的指向为拍卖企业。因此,各级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并不具备拍卖人资格。
对法院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院司法行为的公权力不应超越现有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在拍卖企业举办的司法拍卖中,它需要接受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确保拍卖活动公开。在法院自己组织拍卖中,即使假定法院具有相关的专业能力,由谁来监督仍是个问题。
实际上,此次拍卖公布的“竞拍协议”第14条规定,“因不确定因素或不可抗力致使拍卖标的物不能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或不能如期交割等一切事宜,法院及淘宝不承担相关责任。”根据这条规定,此次拍卖如果发生上述问题,买受人的损失根本无法救济,因为提供交易平台的网络公司不担责,扮演出卖人和拍卖人双重角色的法院也不担责。由此可见,此次拍卖活动不但不具有合法性,而且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一旦推广开来,无疑将严重破坏已趋成熟的现有的司法拍卖体系,破坏法律法规的权威,给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
现有司法拍卖形式行之有效应当继续坚持和完善
当前,涉讼资产由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运作是最佳方式。多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各级法院、海关、工商的涉讼资产、罚没物资、公物乃至国有企业的物品和财产权利等,均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这既是国家政策的规定,也是市场经济的需要,而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拍卖是最具操作性、最有效的资产处置方式。
拍卖机构身处市场经济的第一线,它与客户、与市场、与商品交易的方方面面保持最紧密的接触,掌握市场行情;拍卖机构另一个优势是,在整个拍卖过程中,它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确保交易安全。
实际上,拍卖机构从接受司法委托,到勘察标的,查补证照,搬运入库,刊登公告,张贴告示,现场拍照,编制目录,宣传招商,接受咨询,组织预展,贵州文玩,报备工商,实施拍卖,收取价款,交割过户,总结报告,资料存档,这一系列环节,环环相扣,方能保证司法委托拍卖的顺利、高效。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如果没有拍卖企业的辛勤努力,法院要完成每年大量资产的变现工作是难以想象的。
总之,此次“司法网拍”,舆论提出司法委托拍卖要更加公开和透明的诉求,这应当成为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进一步加强自我规范的动力。拍卖行业协会和拍卖企业,要更加主动地向大众说明拍卖的功能、作用、优势,更加主动地让公众了解、参与、监督司法委托拍卖。对于现有的行之有效的司法拍卖形式,应当继续坚持和完善,而不应借“创新”的名义,推动违规的“司法网拍”。
文章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林所作,转载自国家商务部机关报《国际商报》